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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德内,刚柔相济

作者:肖大胜 阅读:21 次更新:2025-01-09 举报

当今世界,治国方式有法治、仁治、神治,还有无为而治等等,五花八门,我国宪法确定的是:依法治国。

法治,世界大势所趋,无法不立,无法不强,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民族、任何党派乃至任何群体强盛的必由之路,我国的选择无疑是正确的。

中国的法制建设历史悠久。早在2700多年前,管仲的变法使齐国成为霸主,后来的商鞅和李斯,让秦成为强国,一统天下,再后来李悝、申不害、吴起、王安石、张居正等等,都进行过变法,每次重视法制建设,文明都前进一大步。

法治的优点非常多,这里不赘述,但法治绝不是万能的,天生有硬伤:

一、忽视人性、淡漠人情

人讲情感,但法讲理性,以法理治人情,必有冲突。法的特点是看重结果,讲究权威,不容侵犯,一切与法抵触的皆应受到惩治,哪怕是约定俗成的正常人情往来,哪怕是人的天性使然,不讲温情。而人情遵守的是道德,看重出发点。道德比法律宽泛得多,几乎无所不包,它不只要求守底线,更讲求仁义不仁义,诚信不诚信,喜欢不喜欢,礼尚往来,知恩图报等等。约定俗成、你情我愿的事,只要合乎道义,即使有一点小错也并不介意,吸附力大,认同感强。

二、抗恶有憾,扬善乏力

法治的出发点是“人性本恶”,守护的是底线,抗恶。道德的出发点是“人性本善”,更追求上限,扬善。法律总是有漏洞的,精通法律的小人明明作恶法律却制裁不了,任由其逍遥法外。并且法律无法追求上限,要求人们必须善良、谦逊、高尚等等,只要没有违法,它奈何不了,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并且,执法总归用的是暴力、强制手段,而这些手段本身就是恶的。相反,道德是柔性的,不存在漏洞,追求向善,反对暴力,可以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和约束。

三、机械呆板,缺乏灵活

法律是刚性的,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功过不能相抵,不能有变通。然而世事太过纷繁复杂,瞬息万变,不会都如法律设计的那样。法律无法涵盖所有社会现象和个体需求的多样性,特别是新生事物,新有现象,模糊和边缘地带,法律总是滞后,无能为力。

法治就是把事物网格化、程序化,让社会如计算机一样理性运行。但人不是机器,也不能成为机器。人之所以为人,是在于有情感,而情感恰恰无法量化、数字化、物质化。成为机器是人的悲哀,人类离消亡也就不远了。

而道德更注重方向性,注重高位引领,对所有事物都能有评判,灵活得多。

四、冗繁苛严,维护高难

法律追求严,制定要严密,评判要严肃,执行要严格。法理逻辑越严密,执行弊端就越多。任何法都会有漏洞,永远不可能完美,也就总会有人钻空子。为堵住漏洞,必然会立更多的法去弥补,打补丁,但还是有漏洞,于是再打补丁。循环往复,两边不断角力,法令会越来越繁琐,到最后普通人根本掌握不了,可能举手投足犯法而不自知。法治本是强制管理,以寡御众,资源总是不足。如此一来,一方面,国家要投入越来越多的人财物维法,维护成本极高,另一方面,普通民众也要花更多的精力和金钱去守法,守法成本也很高。法治的初心是给人们带来自由和幸福,然而过繁过苛却使它走向了初始愿景的对立面,给人们带来太多限制,普遍烦恼不堪,严重影响生活质量,自然也严重影响国家发展。再到后来,无疑会激起民愤,导致法制全面崩塌。这是历史上国将亡制必多的教训。

归根结底,关键是道德人心,人心坏了光靠强制是没有用的,坏人总会在执法者看不见或者律法管不到的地方作恶,不好防,也防不住。所以,单独以狭隘的法治治国是有风险的。

怎么克服法治的缺陷呢?我国实行的法治应是法外德内,德法并重。无法不强,但无德不和,法治是骨骼,是肌肉,德治是肺腑,是灵魂。法治是标准,德治是基础,外刚内柔,刚柔相济,无往不利。这样既保证了强大的发展动力,又遵从人性,注重情感,人们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归宿感,也更有主动的向心力,发展会更高效,国家当然会更强盛。

对于目前的法制建设,说一点个人想法,供参考。

一、崇德力度还不够。大力倡导道德修养,相信“人性本善”,鼓励积极向善,争做君子,德宽于法,德高者违法自然极少。但目前无论是氛围营造还是多种形式鼓励等都还需加大力度。要注意的是,纪律更多的是与律法接轨,纪律不能代替道德,也代替不了道德。

二、律法适当满足道德需求。合乎道德却不合律法、不违反法律却违背道德的情形应考虑多数人的心声,既避免过度执法,也避免作恶之人受不到惩处,而且能适当表现中国法治既严且容,还有温情的一面。因为公道自在人心,执纪执法的目的是为执政,而民心是治国理政的根本。

三、律法不能太繁太苛,不能掉进完美的陷阱。法律也好,纪律也罢,一定程度上要守大放小,浅显易懂,易记易行。当然这一点最是说易做难。

四、法治和群治相结合,有效减少施法成本。轻微违法,一是要能够适度宽容,二是有些情形可以将裁决权合法交给社区、社团,至少相当尊重其意见,这样可以让更多群体也让多数人参与到法治中来,有助于解决执法资源不足的问题。

五、法要硬但不能死。制定不能失之于模糊,实施不能失之于软弱,因此,制定务要厘清边界,违反务要追究到位,但对于多数时候适宜但极少数时候未必适宜、对于法与不法边缘情形等要从道德高度建立相应机制。

以上只是我这个非专业人士的思考,很粗浅,很不全面,或未必都准确,但出发点是让我们国家的法治更健全,更符合实际,自有特色且有强健的生命力,充分发挥强国安民的作用,我国王者风范,这一点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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