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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觉看哪吒神话传说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以《哪吒之魔童降世》为例

作者:翟峰 阅读:1893 次更新:2025-03-2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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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视觉看哪吒神话传说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以《哪吒之魔童闹海》为例

         ·翟 峰

哪吒,作为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仙,其形象深入人心,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

近年来,随着电影、动漫、游戏等各种文化产品的迅速发展,哪吒这一神话人物逐渐从传统的文化符号转变为创意符号,受到了广泛关注。

哪吒作为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被尊奉为“神仙”的一位英雄人物, 其以莲藕为身体,手持混天绫、风火轮等神器,能够变化出各种形态和法术,战胜各种妖魔鬼怪,保护人民安全。

哪吒这一神话人物实现其从传统到现代的成功转变,不仅以其生动鲜活的形象和精彩丰富的故事已经成为在国际范畴广泛传颂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符号,而且以其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极具极高文化艺术价值的创意符号为我国文化艺术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特别有益的启示。

若从民法典、著作权法等法律视角分析,以《哪吒之魔童闹海》为代表的哪吒神话传说,其二次创作之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相关案例有哪些?相关启迪有哪些?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拟从民法典、著作权法等法律视角,并主要以目前在国际国内传播暨反响皆尤为火爆的我国古代神话传说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为例,特从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从其相关案例和启迪等角度,分别予以简要探析——

哪吒战力哪吒战力

                        一、从民法典看哪吒神话传说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中国依据其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一部具有基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法治基石的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其与哪吒神话传说艺术作品创作项目必然涉及到的相关众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可谓应是息息相关的。

若从哪吒神话传说艺术作品创作项目知识产权的权益保护角度来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可知:在《哪吒传奇》中,哪吒作为一位具有神奇能力的英雄,其独特的英雄形象特点,在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人格权编等方面皆是有所显现的。

例如,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即可适用于哪吒与人间界的法定合同关系;而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财产权条款的规定,即可适用于哪吒风火轮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与财产权的法定物权关系;而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关于侵权行为条款的规定,即可适用于可受法律保护的哪吒形象和故事,作为一种特殊的维权形象与人格权的法定维权关系等。

正因如此,所以说民法典在哪吒神话传说艺术作品创作项目知识产权的权益保护方面,确实体现了我国对传统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的特别独到的尊重和保护。

正如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那样,“本法所称文化,是指各种社会现象以及自然现象中具有独特性、代表性、影响力的,能够反映一定时期、一定民族、一定地区或者一定行业的文化”。可见,该规定不仅尤为明确地界定了我国包括神话传说艺术作品创作项目在内的各类文化之概念,而且为我国包括哪吒神话传说艺术作品创作项目知识产权在内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权益保护范畴,可谓是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例如,从《哪吒之魔童闹海》相关案例可见,民法典作为民事权益保护的基石,与知识产权专门法共同构建了立体化的法律防护网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据此,笔者可试举几例与涉及民法典和哪吒文化创意相关的案例予以探析——

案例一:影片中哪吒与村民踢毽子致人受伤的情节,即涉及《民法典》第1176条的“自甘风险”原则:参与者明知风险仍自愿加入,除非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得主张侵权责任。影片中若哪吒无主观恶意且遵守规则,则无需担责

案例二:影片中的角色设计(如“烟熏妆”哪吒)、独创台词、特效技术等均构成应该知识产权保护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及视听作品。根据民法典第123条,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电影出品方,其财产权与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而影片在经典神话基础上进行现代化改编,则体现了民法典第1223条对“鼓励创作”与“尊重原作品”的相关平衡要求规定。

案例:对于盗摄影片并上传其“枪版资源”之嫌疑人,出品方依据相关知识产权专门法要求平台下架,体现了民法典第1185条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应用

案例四:影片上映后,部分用户剪辑电影片段制作短视频传播,可能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如未注明来源或用于商业目的)。民法典第1024条强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若二次创作歪曲原作内容,可能侵犯作品完整权

案例五:影片出品方提前注册“灵珠魔丸”“吒儿”等核心元素商标,符合民法典第123条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原则,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或混淆商品来源。法条关联:根据民法典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商标行为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宣告无效

案例六:影片热映后,商家擅自使用哪吒形象制作周边产品,构成商标侵权。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及《商标法》第57条,要求停止侵害并索赔

案例七:影片制作团队对动画技术(如特效算法)及角色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属于《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范畴。通过专利布局,既保护技术创新,也为衍生品开发提供法律保障

案例八:影片热映后,有关网络平台因未及时删除盗版资源链接,即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5条)。出品方通过举报机制要求平台下架侵权内容,是行使“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实践。而针对相关恶意盗版行为,按《民法典》第1185条原则规定,即允许权利人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主张惩罚性赔偿,由此形成相关有效震慑

从上述八例可见,哪吒作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独特的神话传说英雄形象,确实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作为重要法治基石的国家基本法律民法典是存在密切联系的。

而我国广大公众通过上述解读哪吒与民法典之关联,既可提高其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和了解,又有助于其直接或间接地以其之力多形式地弘扬我国传统文化。

四川省版权局、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电影《哪吒2》版权保护公告四川省版权局、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电影《哪吒2》版权保护公告

                      二、从著作权法看哪吒神话传说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及利益。

若当某些个人或机构在未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著作权人的名义行使这些权利,并获取相关利益时,这种行为便可能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

同时,我们通过进一步查阅著作权法第十条,即可从其中详细列出的有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内容,看到有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权利的具体规定。

著作权法对这些权利的明确界定,为其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详细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在内的各项权利,为法律保护哪吒形象及其故事的艺术创作,亦提供了著作权人应该享有的各项相关权利。

如目前已出现的事关“哪吒”形象著作权侵权案的具体案例中,即有被告涉嫌将“哪吒”作品复制至相关产品上。而这一行为,则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而此类未经授权擅自行使著作权人权利及利益的行为,即可视其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由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已经明确了具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即难免面临相应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而还应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已具体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因而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则可能有所不同,如有的仅需承担民事责任,而有的则既可能涉及民事、行政责任,又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

作品申请版权登记作品申请版权登记

具体来说,在著作权法的范畴内,要判定一个被控侵权作品是否确实构成侵权,必须满足如下三个关键条件:

首先,被控侵权作品必须是“抄袭”了权利人的作品,即其内容来源于权利人作品。

其次,这种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的内容必须是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内容。

最后,权利人作品的内容必须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应是具有独创性的。

如以“哪吒”形象著作权侵权案为例,我们即可清晰地看到这三个条件的运用。如其当前非常火爆的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中的“哪吒”角色形象,虽源于民间故事的改编,但经其权利人的精心设计和创作,故而展现了其独特的艺术原创作品的价值核心,故其艺术形象不仅在国内甚至国际享有极高知名度和曝光量,更在法律意义上特具独创性。

而在目前已出现的事关“哪吒”形象著作权侵权案的相关案例中,由于其案晚于动画电影“哪吒”形象的公开时间,因而动画电影“哪吒”早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时间。

此外,由于电影中的“哪吒”形象与侵权产品上的“哪吒”形象高度相似,此即为其“抄袭”提供了有力证据。故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论证“美术元素基本相同”以及“相关公众的视觉感知,辨识二者是同一卡通形象”,即由此而依法确认了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哪吒”形象与电影中的“哪吒”美术作品形象所构成的实质性相似的这一事实。

又如,前时网络上公开销售的一款印有“哪吒”形象的文具盒,亦引起了相关方面的注意。虽然,该款文具盒以电影中的“哪吒”形象为蓝本,进行了一定的创作和改编。然而,在其整体上,则仍然保留了原作的独特特征。

另则,由于其生产、销售时间均晚于电影中“哪吒”形象的公开时间,据此即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嫌疑。

此外,从视觉感知上看,该款文具盒上的“哪吒”形象与电影中的“哪吒”形象高度相似,甚至在某些细节上达到了惊人的重合。

而上述这些因素,皆共同构成了判断该款文具盒即已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重要依据。

而事实上,动画电影哪吒在2019年一经上映,便凭借其出色的口碑和票房成绩,奠定了在国产动画电影中的“里程碑”地位,被誉为“国漫之光”。尤其是随着近年《哪吒之魔童降世》中“哪吒”形象的广泛流行,有人试图利用该形象谋取不当利益之案例即频出。

如随着近期发生的四川首起侵犯《哪吒2》影视著作权案件告破,两男子通过建网站登载侵权广告盈利暨侵权30多万部电影之案例即历历在目——

据成都高新公安披露,近期其公安食药环侦大队利用“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全面锁定证据并形成有效完整的证据链,迅速锁定该案主要嫌疑人童某(侵权网站创建人)和梁某元(侵权网站经营人),通过搭建侵权网站及其手机版APP方式,非法上传包括《哪吒2》在内多部2025春节档热门电影,以及其他30万余部盗版影视作品至互联网平台,又通过吸引点击量后登载广告收取广告费盈利的犯罪事实。

目前,该案涉嫌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两主要嫌疑人已被高新公安依法刑事拘留。据此,警方提醒: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两主要嫌疑人不仅将承担侵犯知识产权和影视著作权的相关民事责任,而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两主要嫌疑人若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案例可见,虽然哪吒作为中国古代神话人物,其基础设定(如混天绫、风火轮)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人人可用。但《哪吒2》里的“魔童哪吒”形象——黑眼圈烟熏妆、两手插裤腰兜等形象,融入了独特的美术设计与情节创新。这些元素因具有独创性表达,是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和视听作品。而其登记证书,则是其法定之“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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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哪吒作为我国神话传说中的重要人物,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当我们每一位相关观众或读者从法律视觉来看哪吒神话传说艺术作品创作项目知识产权的权益保护之时,既深知有必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等措施而为我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又深知有必要通过认知关于尊重和保护我国传统文化之相关法律规定而充分调动我们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提供自己独特而有力的相关法治行为支持。

 

【作者简介】翟峰,汉语言文字写作爱好者、多栖作者、相关领域学者,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即先后吸收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散文学会会员,本世纪初以来先后吸收为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四川省作家协会会员,并系北大法律信息网多年来的签约作者;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今的四十余年,在二百余家报刊暨网媒发表“正能量”的理论、言论、时评、散文、杂文、诗歌(散文诗)、随笔、小小说、故事、报告文学等类文稿共约四千余篇逾千万字;其早年创作的约数万字的首部原创电影文学作品《辛弃疾》在《剧本网》(原中国剧本网创始人于振明创办的华语剧本网) 的作者个人主页首发,并在《中国作家库》等媒体收藏和转发,相关民间传说故事在有关媒体刊发;近十余年来出版有《翟峰履职笔记》《翟峰博客文选》《艺文杂忆杂议集》《边工作 边学习》等散文随笔杂谈文集,主编有《情系青山绿水蓝天》《为了家园更美好》《绿魂》等生态环保文集,参编有《梨乡魂》《金桂花开》《心碑》等纪实文集,其撰著、主编、参编的文集共约20余部;其作品曾获中宣部指导的“我和我的祖国征文大赛”金奖、人民网举办的“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全国征文一等奖、中国作协主办的“全国散文作家征文大赛”一等奖、市首届文化奖等百余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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