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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人:地怨(三十)《二》

作者:念人 阅读:372 次更新:2022-06-02 举报

  第二天清早,王学瑞刷牙漱口后,连早餐也顾不上吃,顶着蒙蒙的晨雾,骑上自行车往西山区人民法院去。经过一个小时的奔波,七点五十分赶到了法院门口。按照八点上班时间,还差十分钟法院的门才打开,只好在门外等待。乘这一空隙时间打量了一下自己,发现自己头上满是露水,头发湿湿的。不过,他对这一切早已习以为常。他已数不清,这二三年来究竟有多少清早是这样度过的。这时,他觉得肚子‘咕咕’地叫,知道又是因为不吃早餐肚子里在作怪。他暗暗请求肚子别叫了谅解就是,请它配合把事情办妥后,再加倍补偿回来。

  一上班,王学瑞就第一个进入了法院大门,首先到了法院商案室,真是冤家路窄,恰好又踫上S某。原来,一个星期前,她从行政庭庭长职位上调到立案室担任主任。

  这时,王学瑞与S某眼睛相遇,王学瑞首先开口说:“S某调到立案室了?”

  S某看到王学瑞一早就登门,肯定又是为立案一事来的。她避开不回答王学瑞的提问,反问说;“今天,是为立案的事来?”

  王学瑞也不客气地说:“是的!”说着,他随即呈上上诉状。

  S某对王学瑞递上的上诉状,并没有马上接过来。她质问道:“我不是答复过了,此事属于行政内部问题,不能立案!”

  王学瑞反驳说:“你把非法查封杂志社作为行政内部处理是错误的。你要认识到,《乡村》杂志社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法人代表资格的新闻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省乡村厅无权查封杂志社。即使杂志社有错误,有权查封的是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因此,省乡村厅查封新闻单位,等于交通警察上门收税一样,是侵犯法人的合法权益。”

  S某听王学瑞这么一说,心里也深深地反思一会。今天,她对待王学瑞的态度比上次的情况有所转变,傲慢气少了。不过,她仍然坚持说:“《乡村》杂志社是省厅所属单位,有权变更。”

  王学瑞针锋相对地说:“我承认省乡村厅有权变更杂志社名称,但是,《乡村》杂志社是经省工商局注册登记,已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单位,要变更其名称,必须要按法律程序来办理。不按法律程序办理,就是以权代法的腐败行为,是侵犯法人的合法权益。”

  S某与王学瑞辩论中,她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还是说那句老话,‘这是属行政内部问题’。说着,她埋头干别的事情去了。

  王学瑞见到她仍然坚持不立案的观点,就转身走上九楼找到了法院副院长陈立。

  刚推门进去时,陈副院长看到王学瑞进来,其脸上含着笑容说:“同志,有事吗?”

  王学瑞开门见山地说:“今天来,主要是上诉省乡村厅领导非法查封杂志社一事,要求法院立案,但是,立案室S某说是属行政内部问题不予立案。我认为S某这样处理是错误的。所以,我找陈院长过问一下此事。”

  陈立听到是告状的,脸上立即收了笑容,转变为严肃的脸孔对王学瑞说:“好,此事我知道!”说着,他马上拿起电话给S某去电。

  “S某吗?王学瑞同志找到我这里投诉,请你先收下其上诉状,我们研究一下,再答复吧!”陈立交代说。

  陈立放下电话后,装出一副官腔哑着嗓对王学瑞说:“我已交代了S某同志,你把材料交给她。等研究后再答复你!”

  “好!谢谢!”说着,王学瑞就朝立案室走去。他来到窗口前,重新把上诉状递给S某。这时,S某只有无可奈何地收下来了。

  走进法院大门,王学瑞慢慢地回想起与陈立副院长那一幕,为何问题还没有汇报一半,陈立就不耐烦地说,已经知道了。这一切,真是出王学瑞的意料之外。原来,对于这一立案问题,在一个星期前,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给陈立副院长打过电话。对此,陈立曾经向立案室了解过此事。

  再说,S某鉴于陈副院长的压力,只好硬着头皮收下了王学瑞的上诉状,看来立案审理工作已是势在必行。晚上,S某回到家里,与在省委组织部经济干部处担任负责人的丈夫郑大利吃饭时,她告诉老公说:“关于王学瑞诉潘沿美一案问题,区人大法工委进行了干预,法院陈副院长已要求我给予立案审理。看来,此案不立是不行的了。此事,请你打个电话告知你的好朋友潘沿美。”

  “区人大法工委有什么了不起,你可以采取一个应付办法,即立案后说是证据不足,把其退回去就是。既可以向法工委交代,同时,又应付了王学瑞,这不是两全其美的事吗!”郑大利操着很大的口气地说。

  “好!这是的好办法,我就这样办理。”S某畅快地说。

  晚饭后,郑大利急忙给潘沿美家打电话,把王学瑞第二次上诉,法院准备采取以证据不足为理由将此案退回去等情况向潘沿美汇报。潘沿美听后很高兴地对郑大利说:“好,够朋友!你要交代你老婆千方百计把此案压下去,使王学瑞状告无门,今后一定好好报答你们。”

  三个星期后,王学瑞不经传讯上法庭,就接到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是这样裁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学瑞在起诉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潘沿美与王学瑞所提起的赔偿请求有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故王学瑞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学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这样,当王学瑞从S某手中接过民事裁定书时,他那脸上刚刚浮现出的一丝笑容,心中点燃起的那一线希望,又随之熄灭得无影无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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