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
论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
翟 峰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民间文艺在国际国内的认可度愈来愈高,对何以依法保护我国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尊重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探讨,即显得愈来愈重要。然而,因民间文艺形态及作品的多样性,以及其兼具的集体性、民族性、地域性、继承性等特点,对其进行立法保护难度不小。鉴此,笔者特借本文,结合学习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的有关重要讲话精神暨十八大以来就我国民间文化传承作出的有关重要论述,并结合国域内民间文艺有关领导和专家的相关论述,拟就制定民间文艺保护法的现实必要性、需要正视的困难和相关立法举措等,作了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探论。
关 键 词:民间文艺 保护 立法 探论
笔者作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法学会会员,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以下简称《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这件大事自觉有义不容辞之责。故此,笔者多年来结合学习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有关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十八大以来就我国民间文化传承作出的有关重要系列论述,对民间文化传承立法的问题予以了多次专题调研。据此,笔者还先后在《中国艺术报》《巴蜀风》等报刊和《北大法律信息·法学在线》等网媒发表了与民间文艺保护立法有关的文稿。
笔者前面说到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是件“大事”,亦因全国这方面的知名专家和负责同志早有相关“说道”——
如早在多年前,时任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即明确提出,民间文化传承保护是学者的时代担当。
尔后不久,时任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的乔晓光亦明确提出,立法应关注民间文艺“活态文化”的特性。
近年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潘鲁生,又专门就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的“加大涉及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法律法规施行力度,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这一重要部署和要求,即再次就加强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言。
正是鉴于上述,所以笔者拟借本文,就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的现实必要性、需要正视的困难和相关举措等,专门作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探论。
一、关于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的现实必要性
(一)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有利在全国范畴内更好地依法推动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我们知道,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的讲话中,“人民”是出现频率最多的词汇之一。总书记说,社会主义文艺,从本质上讲,就是人民的文艺。文艺要反映好人民心声,就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根本方向。习总书记还特别强调,人民是文艺创作的源头活水,一旦离开人民,文艺就会变成无根的浮萍、无病的呻吟、无魂的躯壳。而作为从国域民间、田野用“脚”走出来的民间艺术,其调查和研究的对象皆是拥有十余亿人口区域的人民群众,是人民对于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感情的展演。因此,作为在人民生活中的民间文艺,既是属于国域人民群众带有审美色彩的生活方式,又是以文艺的形式展现国域民间社会的各种思想沉淀和生活现象的一门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的“人民”艺术⑴。
鉴此,可见制定国域《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对于全国乃至各地民间文艺界更好地依法推动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确实是非常重要、非常有利的。
(二)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有利在全国范畴内更好地依法推动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就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表的系列重要论述。
十八大以来,围绕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的相关系列重要论述中,特别强调“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平、文明素养,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据此,全国各地民间文艺界即为遵循总书记这一论述而下足切实功夫⑵。
如以四川为例。这些年来,四川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系列重要论述,不仅切实做到了通过坚守文化根脉,坚持活态传承,而且有力推动了新时代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壮阔实践在巴蜀大地上的生动开展。如早在2019年4月,四川省就围绕本域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的一些创新性做法和经验进行了专题调研。
2021年2月2日,四川省召开的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批准通过的《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不仅明确提出了“促进巴蜀文化繁荣发展,建设文化强省”“推进历史名人、巴蜀文明、藏羌彝文化、古籍文献等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重点工程,发展文博事业”“提高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利用水平”“串联古栈道、剑门关、白马关、三星堆、武侯祠、摩崖石刻等历史文化遗址”等要求,而且还将“推进‘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作为了本省“十四五”期间文化发展、文化惠民的重点工程。
(二)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有利在全国各省域范畴内更好地依法挽救其域内不少濒于失传的珍稀民间文艺品类。
不妨仍仅以四川省为例。
自古以来,四川民间艺术一直被誉为巴蜀历史文化的“活化石”,不仅其涉及领域宽广(大约有18类、1200多项,分属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和技艺等大类),而且亦不乏诸如皮影、变脸、剪纸、编织、高跷、秧歌、纸扎等很多“绝活”,以及不乏诸如石雕、木雕、泥塑、翻铜、面塑、糖画、根雕艺术、奇石、竹编、剪纸、蜀绣、手工艺、卵石工艺、服饰工艺、找扎工艺、羽毛画、指书画、沙画、民族舞、狮灯、龙灯、莲箫、腰鼓、杂耍、九连灯、金钱板、民乐、莲花闹、风筝等“绝类”。
此外,四川因独具特色的宗教文化、地域文化、姓氏文化、生产农具类文化、生活用具类文化、生活服饰类文化、生活习俗类文化、生活饮食类文化和起居文化、婚事文化、丧葬文化的寻根、搜集、保护和展示,还衍生了一系列丰富多彩、殷实厚重的巴蜀文化之灿烂瑰宝——
例如:绵竹年画酒中画、广元刺绣似山花、青神竹编誉巴蜀、成都蜀锦甲天下、天府豪舞竞火热,川味民歌好了得、清音高腔声色美、蜀国弦音您晓得、龙门阵里笑声脆,杂耍绝活令人醉、民谣谚语显智趣、传奇故事动心霏,火龙舞狮惊人魄、节庆习俗爽乡魂……可以说,四川的每个市、县、乡都有其独特的民间艺术。而这些独特的民间艺术,皆是中华文化和巴蜀文化之灿烂瑰宝。
此外,分韵文和散文两大类的四川民间文学也是异彩纷纭,不仅有属于其韵文体裁的民歌、民谣、谚语,还有属于其散文体裁的民间故事、传说、寓言、笑话等各种“龙门阵”品类。
可以说,正是上述这千姿百态、千花万卉的四川民间文学艺术的千百年滋养,才滋润着千百年来四川人民丰实的的精神文化生活。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外来文化的影响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包括四川在内的各省域范畴内的地方民间艺术的生存环境遭受到自古以来的严重冲击。其中,有些珍贵的民间艺术已失传,有的正面临消亡的危险。
如据笔者近年的调查,在全国各地的省域范畴内中,尚有不少地域目前的民间艺术保护和传承工作,皆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一是保护意识和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即这些省域范畴内的部分地方,对民间艺术的保护意识不强,工作缺失,不仅其部分城镇至今尚未全面开展一次对本地民间文艺资源的普查,而且有的乡镇甚至连民间文艺资源普查是什么、做什么都搞不懂。
二是专业人才匮乏,队伍不专。即这些省域范畴内的部分地方,还较为严重地缺乏民间文艺专业人才和骨干,其工作人员大多是临时、应急上岗,不仅对业务不熟,更谈不上专业。
三是民间文艺资源保护制度和措施缺失,民间文艺的传承后继乏人。即这些省域范畴内的部分地方,如省域范畴内的一些地方传承人年龄普遍偏大,年轻人不愿学,学了以后也难以为生;更有不少地方的不少民间文艺传统技艺和艺术表现形式已逐步濒临遗失或失传,给其抢救和传承带来了一定困难。
四是民间文艺资源保护、扶持、发展的资金投入还相当不足。即这些省域范畴内的部分地方,因其民间文艺资源保护、扶持、发展的资金投入不足,故其抢救、传承、发展民间文艺则还处于“纸上谈兵”阶段。
五是民间文艺的维权尚存难点。即这些省域范畴内的部分地方,其民间艺术的保护和传承,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如“因其民间文艺所具有的独特群体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因而如何确认其权利主体,如何保护传承者、搜集者、整理者、改编者以及再创造者的权益”等,即是其民间文艺维权的主要难点。故此,亟需通过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尽快对其予以条分缕析。
正因上述,所以说制定国域《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确实对依法挽救全国各地省域范畴内不少濒于失传的珍稀民间文艺品类非常有利。
(三)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有利在全国范畴内更好地依法促进各省域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和发展。
应该知道,民间艺术不能代代相传,是件很可惜的事。而造成民间艺术“后继乏人”之原因,既有现代文明的冲击,又有传承渠道和市场空间的制约。
从现代市场角度讲,民间技艺成果的生产速度、营销手段,都无法适应市场流通需求。既然失去了谋生功能,又还会有谁愿意去学呢?正因如此,所以包括作为民间传统文化传承符号——全国各地省域范畴百年流传的民间工艺在内的宝贵的民间艺术正在迅速消失,确实不得不让人十分心痛。用原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冯骥才主席的话来讲,每一分钟,我们的田野里、山坳里、深邃的民间里,都有一些民间文化及其遗产死去⑶。可见,传承、发展民间艺术,对全国各地省域范畴来讲,应该是一件多么迫在眉睫的大事呵!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我国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丰富,这源自我们中华民族是一个人口众多、少数民族聚居的大国。各民族不同特色的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构成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
中华民族深藏着不少民间艺术技艺和人才,一些省域民族民间工艺品在世界文明史上都占有相当地位。
如在四川,其民间艺术形式丰富多彩,旅游文化价值极高。据报道,仅四川成都市精心打造民间艺术游,就设计了40余项大型节庆活动,如其二王庙会、都江堰仿古表演、双流火龙节、平乐古镇河灯节、青城
可见,要把这些丰富多彩、殷实厚重的地方民间艺术更好地传承、发展下去,不仅仅是其域内的各级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要激励其民间艺人开发新品种、新工艺和新技术,要帮助其民间艺术开拓市场空间,要促进其民间文化繁荣发展;亦不仅仅是教育部门要鼓励院校开设民间艺术课堂,要聘请民间艺人授课,要从学校教育层面拓展其“拜师学艺”渠道,要推动其民间艺术发扬光大;亦不仅仅是文化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民间文化保护机制,要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进来,要让那些渐逝的民间艺术走出“深闺”而得到进一步传承和发展。
而是除此之外,还有一件更重要的事要做,这就是要通过积极配合制定国域范畴的《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不仅可将上述提到的各级政府的扶持、教育部门的支持、文化部门的引导等,用法律条文规定的形式依法规范下来,而且还可及时弥补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至今不同程度存在的因缺失民间文艺传承发展促进的地方性法规,而使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维权陷入一定困境之遗憾。
据此可见,确实尽快制定和颁布国域范畴的《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这对于依法保障和依法促进全国范畴内作为原本的母体文化、草根文化的民间文学艺术,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四)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活跃民间经济,助推我国与发达国家相关版权贸易平衡的如期实现。
随着经济全球化民间文化艺术商业价值的日益凸显,亦随着我国民间文化艺术在传统路径持续传承基础上的创新与发展,近年我国民间文化艺术的价值及其民间文艺工作者的努力进一步得到了国际国内的认可。而其中最为突出的例证,即是出席近年上海亚信峰会、青奥会开幕式和APEC会议的部分领导人夫人在观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时,以及各经济体领导人在北京出席APEC会议期间,共同身穿以宋锦制成的新中装拍摄“全家福”,即可谓是对提升我国民间文化艺术在整个国际社会文化中的地位和影响的一个极大促动(5)。
而在国内,随着近年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联合住建部等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指示精神,而于京启动的“留住乡愁——中国传统村落立档调查”的项目,以及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专家参加的“聚焦核心价值观——中国传统名诗词、名故事、名折子戏推荐活动”,还有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为代表的人民团体、各类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在全国各地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组织的多种多样民间文艺的展演活动,皆可谓是向国内外关心中国民间文化艺术的各方人士提供了集中体验和了解中国民间文化艺术多样性成果的极好机会(6)。
另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近年在法国巴黎举办的第九届常务会上,以民间文艺工作者为主体的中国民俗学会成功当选为新成立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审查机构成员,即标志着中国民间文艺研究者的许多工作将不仅仅限于国内,而且会面向更加广阔的国际舞台。而随着我国民间文化艺术在国际国内的认可度愈来愈高,对何以依法保护我国民间文化艺术的知识产权、何以尊重民间文化艺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何以依法传承发展我国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等问题的探讨,即显得愈来愈重要。然而,因民间文艺形态及作品的多样性,以及其兼具的集体性、民族性、地域性、继承性等特点,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即是一个探索已久的国际性难题,而其立法的难度亦相当大。
早在多年前召开的中国文联维权办公室和中国民协主办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讨会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即成为与会专家的共识。
可见,对我国民间文艺作品的依法保护,从小处说,有益于我国民间文化艺术版权主体的权益保护;从大处来看,则有益于通过依法保护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而活跃民间经济,从而实现与发达国家相关版权贸易之平衡。
(五)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有利在全国范畴内依法开发保护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依法助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施行。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和宝藏的多民族国家,抓紧其民间文化艺术的立法工作,既是有效开发其民间文化艺术资源的现实需要,也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必要工作。
据一些学者的考察,世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是从20世纪60年代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当时的背景是,发达国家长期大量无偿地使用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艺资源。为防止不当或非法使用,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著作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一些国家和地区先后将“民间文化艺术表现形式”列为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当时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是《伯尔尼公约》。早在其1971年修订本中就已将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列为“不知作者的作品”以处理有关侵权问题。这既反映了当时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诉求,同时又使大多数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能够接受。
我国1990年颁布、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6条虽然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未见专门的保护办法出台,关于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定义。
鉴于我国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广泛存在的使用不当现象,特别是一些民间文化艺术较为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其社会落后、信息闭塞而缺乏足够的版权保护意识,其形势更为紧迫,其民间文化艺术更需得以依法保护。
鉴此可见,我国的民间文化艺术确实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切实保护。
二、关于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保护立法诸多难题之必要举措
(一)有必要通过在深入调研和有一定针对性基础上的立法,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在传承中受法律保护的“变异性”难题——
按照著作权法论著的通说,在一国的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通常称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
而其内涵与外延所表现出来的特点,即超越了一般知识产权法界定的“作品”内涵。
因此,国际上一般将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称为“民间文化艺术的表现形式”,以此区别于与其它相关的一些普通的文化艺术作品。
然而,由于一般普通的文化艺术作品的作者是特定的,其著作权主体亦是明确的,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则因其大多系集体智慧之结晶,故其作者因一般皆具有群体性或集体性的特征,而往往并不十分明确。
而正是由于一般普通的文化艺术作品具有特定的完成时间,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却是不断传承和发展的,因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即具有一定的长期性与继承性。
而正是由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具有的这种特性即“变异性”,即更有必要在其传承中更好地对其进行有效地法律保护。
此即说,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立法,首先应解决的,即是其著作权主体的“变异性”问题。
故此,所以说有必要通过在深入调研和有一定针对性基础上的立法,才能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在其传承中受法律保护的“变异性”之难题。
(二)有必要通过在深入调研和有一定针对性基础上的立法,较好解决古村落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其“产业化”之关系的立法难题——
多年前,时任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学会主席冯骥才即曾提到,在市场经济中,进入国家名录的文化遗产由于增加了经济附加值,即形成了眼下争相对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的热潮。
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有商业卖点的部分被拉到前台,而“没用的”东西如少数民族语言、民间文学、传说、歌谣等都扔在一边。
实际上,冯骥才主席这里提出的是一个如何解决民间文化艺术保护与产业化发展之关系的立法难题,并涉及到全国2800多个县、1.9万余个镇的几十万个村庄(7)。
而其中特色比较鲜明、保留比较完好、历史记忆比较深厚、民俗和民间文化遗产比较丰富的村落,至少有几千个。
故此,所以说有必要通过在深入调研和有一定针对性基础上的立法,才能较好解决古村落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其“产业化”之关系的立法难题。
(三)、有必要通过在深入调研和有一定针对性基础上的立法,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立法保护的“多空白”的如下诸多难题——
1、有必要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的界定问题。
民间文学方面,有民间故事、神话传说、歌谣、叙事诗(叙事长诗)、谚语、谜语等。民间艺术方面,有民间表演包括舞蹈、戏剧(包括小戏)以及民间竞技如武术、杂技,有民间音乐包括声乐和器乐,有民间美术包括民间绘画和雕刻等。此外,还有民间工艺等。而民间文化艺术立法,皆应充分考虑民间文艺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
2、有必要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权利主体如何确定、权利范围有哪些、记录人的法律地位等诸多问题。
笔者认为,在确定民间文化艺术权利主体时,有必要采用群体和国家相结合的二元化主体保护模式。能够确立民间文化艺术权利群体的,其主体即为某群体;若民间文化艺术权利主体不明确,则可由国家所有或管理(如端午节)。民间文化艺术权利主体的保护范围还可延伸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尊重他们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
鉴此,即有必要采取适度扩大原则,将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对于完全具备作品形式的诗歌、传说等作品,可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直接予以立法保护;对尚不完全具备作品必要条件的素材,如民间宗教仪式、民间建筑风格、民间游戏、民间舞蹈等形式,也应根据已有的形态予以相应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能带有很强的商业功利性,而要着眼于对民间文化艺术的尊重和传承(8)。
3、有必要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发展期的依法保护问题。
由于民间文化艺术不仅是经过世代流传下来的,而且是通过后人的不断创作、完善而继续发展的,因而对其保护期限予以依法界定是很难做到的。有必要看到的是,由于每一个历史单元都是民间文化艺术传播和创新的时期,其展现出来的永远只能是一个信息点或者一种版本,故而无法确定其为最终的形式,因而如果给予其特定的时间限制,不仅不符合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初衷,而且对民间文化艺术也起不到保护的作用。
另则,亦由于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是要对某个群体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让体现该民族或者国家特征的文学艺术得以不断流传下来,并通过口传身授的方式得到不断发展和强化,且不至于消亡。
故此,通过民间文化艺术的立法,解决对民间文化艺术发展期的依法保护问题,即是有必要且非常重要的。
4、有必要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采用著作权依法保护的问题。
虽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采用著作权进行保护,应该是我国的基本态度和主要方式,但由于我国民间文化艺术主要是指那些没有固定的形式载体、不能被称为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素材、片段或者传统工艺手法、制作技巧等,因而目前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采用著作权进行保护,还基本上是一个立法空白。
然而,有必要看到的是,如果仅依靠著作权对民间文化艺术进行保护,则会使得很多构不成作品的素材、工艺游离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容易导致大量民间文学艺术流失的现象。
此即说,在现有著作权体系对民间文化艺术进行保护存在困难的前提下,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即会因其权利得不到保护而失去发展民间文化艺术的动力。
故此,我国有必要通过民间文化艺术的立法,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民间文化艺术是指由某个特定的群体集体创作,在世代流传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体现该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能够以某种形式体现其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技术等领域的传统思想和信息。”
参考文献:
⑴ 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J]人民出版社. 2015,10.
⑵ 李锐.为什么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论述[N].光明日报. 2019-03-28(6).
⑶ 张英.传统文化的守护人——冯骥才:将"抢救民间文化"进行到底[J]晚晴杂志. 2014,09.
⑷ 翟峰.应尽快制定《民间文艺保护法》[N].中国艺术报. 2010-04-29(3).
(5) 综合报道.穿“新中装” 拍亚太全家福[N].钱江晚报. 2014-11-11(1).
(6) 评论员.城镇建设:让居民见山见水 记得住乡愁[N].中国证券报. 2013-12-16(1).
(7) 文化中国.古村落保护和文化遗产传承应注意的五个问题[N].中国日报2012-05-29(2)
(8) 王艺儒.民间文学艺术版权法保护框架下的商业利益平衡问题[J].特区经济.2013.11(25).
作者简介:翟峰在20世纪70年代初当知青时即开始收集整理民间故事,多年来一直坚持工余收集整理和创研撰写民间故事、传说、民谣、评论等,且多有发表,故于21世纪初即吸收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20世纪80年代初起至2017年长期工作在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和履职于省市人大代表岗位达36年,其间于20世纪90年代即吸收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尔后先后聘任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九三学社中央专委委员、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多年来撰写的民间文学作品及其相关文论散见于《人民日报·大地副刊》《人民政协报·春秋周刊》《中国艺术报》《文艺报》《人民代表报(民间文化版)》《中国文化报》暨《民间文学(故事)》《荒原文学》《大众文艺》《龙门阵》《巴蜀风》杂志等百余家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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