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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流通问题的探讨 兼对“劳务输出”的有关提法的商榷

作者:黄大钊 阅读:652 次更新:2022-10-24 举报

关于劳务流通问题的探讨

兼对“劳务输出”的有关提法的商榷

 

劳务,就是劳动服务。劳务流通,就是参与联结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的服务活动。在社会主义城乡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发展的今天,劳务已经广泛地加入了流通领域,一批从事劳动服务活动的国营的、合作的、个体的劳动者,已经成为一支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起着不容忽视的纽带和促进作用的产业大军。实践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劳务是可以也完全应当参与流通的,问题关键是,由于前些年“左”的影响,“劳务参与流通”,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认识上还存在着某些错觉和误解,即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务进入流通就是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把从事劳务的劳动者为社会其它劳动者所提供的服务活动,理解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牵强附会地把劳务与劳动力划了等号。这样,就为劳务进入流通在理论上设下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和禁区——即“劳务就是劳动力,劳务进入流通,就是搞劳动力的买卖,这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水火不容,此路不通”!这种认识,无疑是只看到劳务活动的表象,而未抓住劳务本身带实质性的东西。

 

劳务就是商品,同样具有商品二重性

——劳动力不是商品,这是一个既定的概念

 

首先,劳动力不是商品,这个概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既定的、正确的。其次劳务绝不是劳动力,而是商品。查阅各类辞典、词书,其中对“劳务”的解释都是:劳动服务。马克思在对商品概念的三次扩大(即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范畴的第一次扩大;劳动力是高品;第二次扩大:位移是商品,第三次扩大:劳务是商品)的论述中指出:服务就是商品。他说:“…………由于这种劳动(指劳务活动。笔者注)以自己的物质规定性给自己的买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由于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黑点为笔者注)在这里,马克思已经把劳务作为服务活动的结果列为商品。需要阐明的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马克思对商品范畴的第一次扩大已经不再起作用。

因为劳动力已经不再是商品。而第二次扩大和第三次扩大,在今天仍然适用。这是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变更以后,劳动人民是社会的主人,实现了生产资料与生产者的直接结合,劳动者的劳动不是为少数剥削者所占用,而是在消灭了剥削的前提下,为自己,为全社会劳动,并创造了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务作为劳动服务的结果,即将劳动力加于消费者身上所体现的“无形的”(马克思称之曰“想象的”“现实的”结果),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商品。我们将革命导师的论述和现实生活中从事劳务活动的劳动者的服务活动联系起来,就不难理解:服务,具有“想象的或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内涵。比如就“无形的服务”而言,医生为病人治病,理发师为他人理发,浴室服务员为他人提供洗浴服务,其服务结果都可以说是“无形的”,是使被服务者在身体健康,卫生条件,精神状态上得到改变,满足和享受,这就是服务活动,也就是劳务这个商品的使用价值在被服务者身上的体现,而这种体现并不象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消费者身上体现得那样直观、实在,因为这种“体现”是“无形的”。(马克思说是“想象的”)潜在的。由于消费者为了得到这种“体现”才购买这种服务性的劳动商品。又如:公用、文艺事业属于劳务活动的范畴,电影,是编导调动文学、艺术、音乐、美术等表现手法与演员的表演和职员从事各种劳动结合而成的精神产品,对观众而言,它是服务性的,而它的社会作用,教育作用,美感作用却是“无形的”或“想象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在这里就是使用价值,因为它使观众得到了美的感受,乐的情趣。我们通常讲“寓教于乐”,其中的“教”就是电影作为服务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现实,尤其是上乘电影,能使观众从它所揭示的深刻主题中得到启迪,受到教育。再如,从事钟表,电子修理业的劳动者,其服务活动的结果,是使被服务者的钟表,家用电器的技术状况,性能(包括外观)得到正常恢复,这也是劳务商品的使用价值。还如运输业属于第三产业,它所服务的对象是货物、旅客,服务的结果是使对象发生场地的转移(如把货物从车站、机场搬运到货站或堆料场、仓库,把旅客从甲地运往乙地)马克思把这个叫做“位移”,“位移”是商品概念的第二扩大,“位移”是商品。它也是属于服务性质。发生的“位移”就是运输服务这个商品的使用价值。

这是劳务商品二重性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劳务既然是商品,那么必然有价值。劳务价格是劳务价值的货币表现,而劳务价值也同其它商品一样,是由从事劳务的社会必要劳动者时间来确定,所谓优质服务,劣质服务,就是以它的标准衡量出来的。服务效益高,所花费的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服务是高质量的(当然包括劳务劳动者的服务方式、态度、水平),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就必然高。在服务过程中,劳务劳动者付出劳动,把服务内容变成无形商品交给消费者,产生价值G',这个G',不等于所获得的与劳务价格相等的货币,而是G'=c+v+m。其中c为固定价值,v为不变价值,m为利润,(前提假定是价值与价格相等)这一点将在下一段落中阐明。

在使劳务的使用价值转化成价值的过程中,它的价格仍然随着服务项目的供求关系变化围绕其价值而上下波动,商品价值规律仍然起着作用,我们不仅要运用这一规律来为发展劳动服务业。而且要运用计划,价格等经济杠杆来调节劳务商品市场,比如对第三产业内部行业结构的协调、平衡、劳务的流向等等,都可以通过计划,价格来实现。

 

劳务商品进入流通,是在流通中转移旧价值,创出新价值

——这与“流通不能产生新价值”之说是一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商品进入流通,通过交换转到消费者手中,从而实现价值,它的新价值m是在生产中创造出来的,而不是在流通中产生,只不过是在流通中得到了资金周转的货币增额(假如周转是从货币资金G开始的,这时的货币资金则为G'),这一点是肯定的,勿庸赘述。但是,劳务这个商品进入流通,却不象前者那样以得看见,摸得着的物质实体出现,而是在社会再生产中联接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内,以服务的形式直接与消费者交换,把这种无形的“想象的”、潜移默化的商品“给到”或“体现到”消费者身上、手上,取得与劳动价值相等的货币,实现了劳务商品的价值。这种交换,勿须经过流通,而是在商品(除开劳务)流通中直接交换,这与上述“流通中不能产生新价值之说”是一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绝不能混为一谈,等量齐观。请注意这一点。

另外,劳务活动,既转移旧价值c,即物化劳动的价值,其中主要是劳动资料的价值,又创造新价值,即活劳动创造的价值v+m。总的来讲劳务商品W=c+v+m。再以电影为例,电影,是一门综合艺术,影片是制片厂用摄影机、棚、道具、服装等设备,设施工具摄下电影故事的全部分镜头,运用“蒙太奇”的表现手法将摄影胶卷剪接组合,印成考贝后通过电影发行公司发行到各家电影院,电影院再将它放映出来供观众欣赏。整个从制作到上映的过程可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精神产品的生产,是一种服务活动。影片作为“现实的”(马克思语)劳务商品,就包含着摄影设备,机器设施等一切用具转移于其中的旧价值c和编导,演职员共同创造出来的新价值v+m,其中v是他们为自己的劳动,m是他们为想象的社会的劳动。第二个层次是电影的“无形的”或“想象的”(马克思语)艺术享受。电影院放映电影,也是从事服务活动,其中也包含着电影院、放映机、影片(在这里是劳动资料),电力等的旧价值转移c和放映员,及其他服务员付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v+m

这里还需要阐明一点,商品进入流通(劳务除外),其价值绝不包括商业店员们付出的劳动,商业店员是在从事劳务活动,他们的劳动价值变成了劳务商品,其价值是连同所出售的商品的价值的实现而实现的。所出售的商品和加价(按规定的加价),既有劳务价值部分,又有应补偿的流通费用部分。

 

“劳务输出”的提法,应冠以地域的前提

——因为它要受地域的限制

 

当前,各级党政部门都很重视劳务输出这一工作,把它列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治穷致富的重要途径来抓。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要发展第一、第二产业,必须发展第三产业,而劳务活动又是第三产业的主要生产手段。因此,抓“劳务输出”即抓劳务商品的对外流动,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劳务输出”一词在有关工具书上无法找到,仅有“劳务出口”也叫“无形出口”,是指国家之间劳务商品的进出口。诚然,我们不能唯书唯典,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提法,但是“输出”二字的本身,它体现了一种地域关系,不对它冠以地域的前提,便使这一概念有失含糊的偏颇。比如甲区到乙区,甲社到乙社等等劳务流向,都可以说是劳务输出,而这样既面大,又量宽,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又不直观,且不甚大。最好是作为国家的基层建制——县,为劳务输出的基本单位,以劳务输出组织机构的级别为前提,是县一级的,就是县的劳务输出,市一级的就是市的劳务输出,省一级的,就是省的劳务输出。至于国家一级的,就另当别论,叫“劳务出口”了。同时,为了抓好这项工作,各级政府应设置专门劳务输出的职能部门,县以下的区、乡要有领导主管这项工作。

县以下的区与区,乡与乡的劳务活动往来,应叫做“劳务流转”,起着周转和余缺调节的作用。

 

“以建筑业为主的劳务输出”提法的商榷意见

——建筑业应是介于第二、第三产业之间的边缘产业

 

目前对三次产业的划分,尚无定论,但有把建筑业划为第二产业的,这种划法也不无道理。因为,建筑企业的劳动是建设修筑房屋及其它建筑物,要运用劳动手段即劳动资料——建筑设备、机械、设施,对劳动对象——各种建筑材料进行加工,组合建筑成建筑物实体,把它列为第二产业,与加工工业、制造业并提,也是有根据的。但是,建筑业主要又是为基建单位提供服务,从这一点看,建筑业又属于第三产业。笔者认为,把建筑业划归两个产业中的一个都有局限性,它应当是介于第二、第三产业之间的边缘产业,如果要按三次产业划分法给它下一个确定的定义,那就叫它:二、三中间产业,目前,一个普遍的提法叫“以建筑业为主体的劳务输出”,就是从它具有服务性质的角度而提出的。勿庸置疑,建筑业所需的土、木、石、泥水工劳动力多,从这一点讲是对的,它是一支劳务大军。然而,建筑业又的确具有第二产业的性质和特点,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又以第二产业为重。如果仅根据它输出劳力的众多而提以它为主的劳务输出,那就不确切了。从劳动力众多的角度而把建筑业限于第三产业的劳务范畴,则偏重于服务性,忽略了它具有加工、建造、组合物质实体的第二产业的性质,如果一定要从劳力众多去考虑这一提法的话,那么就仅仅只能讲现今的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将来过渡到技术密集,资金密集型企业后,企业需要的劳动力减少了,自动化程度高了,人平占有固定资金多了,输出劳动力也就相应的少了,那时建筑业的输出就应叫资金或技术输出,人平活劳动价值是现在无法比拟的。

据调查,我县建筑企业,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生产规模都不大,建筑工人人平固定资金占用也不多,也就是说资金技术构成,即生产资料的数量与使用他们所需劳动力数量比例不大。比如,全县村以上的农村建筑队现有78个,17356人,平均每个队223人,固定资金564万元,队平均占有7.23万元,人平占有325元。其中最大的第五建筑公司(乡办)有固定资金37万元,人数1000人,人平均占有固定资金370元,仅比全县乡村建筑队人平占有固定资金多45元,多占13.85%。又如,赤镇城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现有固定资金37万元,人数540人,人平占有固定资金也仅685元。如果把建筑企业同制造加工工业的机械行业的企业相比,人平占有固定资金便大大逊色。比如蓬莱机械厂的人平固定资金占用就达6800元,为全县乡村建筑企业人平占有额的20倍,可是这个厂并不算技术、资金密集型企业,因为它设备比较落后,工人技术装备差,自动化程度低。

从我县的建筑业看,它具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特点,符合四个条件:1、能吸收较多的劳动力。(约占全县农村富余劳动力20万个的10%);2、劳动比较繁重;3、劳动工具比较简单,设备落后;4、劳动者技术装备较低。这些特点表明,决不能因为建筑业能转移、输出众多的劳力就把它列为劳务活动的主体。“以建筑业为主的劳务输出”的提法不太妥贴。笔者认为,把建筑业作为介于第二、第三产业的边缘产业,还是以“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劳务输出”的提法为佳。

本文旨在对劳务流通,劳务输出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切望能达到这一目的。

 

中共蓬溪县委政研室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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