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为何受伤的总是储户
[时评]为何“受伤”的却是储户?
柯杨宗
3月31日,极目新闻以《1310万元存款被银行员工“偷”走,大连一女子追讨4年未果》为题报道:
“1310万元的巨额存款,竟被银行职员偷偷存进了他人账户。三年后,根据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渉事银行职员因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然而,这一判决却被二审法院推翻,发回重审。在2022年3月,在一审判决过去9个月之后,于女士拿回1310万元存款的日子依然遥遥无期。”
对此,笔者不禁发问:为何“受伤”的却是储户?
一千多万的存款,居然四年讨要无果,天理又何在?
客户是带着对银行的信任,将钱存到银行,至于钱到哪去了,应该是与客户无关的,都是银行应该承担的责任。即便是银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储户存款“失踪”,那也是银行自已内部的责任,应该由银行依法依规去追究其员工的责任,本与客户无关。
而客户存款取款,皆是客户的权利和自由,不应当因银行内部的问题,而影响到客户。客户该取的钱,银行就必须要及时兑付。否则,银行就是涉嫌侵害客户权利,应该承担经济违约责任。
然而,于女士对这笔存款,已经追讨四年了,仍然还遥遥无期,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也是令人无法理解和接受的。那么为何四年了,甚至“家里就连给孩子买奶粉的钱都拿不出来”了,自己的存款都拿不回来呢?
“2019年1月,于女士将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1310万元及利息。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当时已经因涉嫌诈骗、职务侵占及盗窃罪被捕,处于移送检察院审查阶段,涉纠纷的犯罪性质及法律后果尚未最终定性。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终驳回于女士的起诉。”
于女士起诉的是银行,因为她的钱存在了银行,她要取出来,这不是天经地义吗?至于银行的工作人员孙某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诈骗、职务侵占及盗窃罪,涉嫌或侵占或盗窃了于女士的存款,那应该由银行去依法追回。因为客户存进银行的钱,不论这笔钱是谁存进来的,都是属于银行的资金。因此,孙某涉嫌侵占或盗窃的钱,都是属于银行的,而不是指定客户的。而要作为指定客户的,那也只是银行内部管理上的问题,应该与任何储户(包括于女士)没有关系。因为钱是孙某从银行弄走的,而不是从客户于女士手中弄走的。
那么法院为何驳回于女士的起诉呢?于女士起诉的银行是民事经济案件,至于孙某涉嫌的是与银行之间的刑事案件,为何非要把两起案件捆绑在一起?难道银行兑付了于女士的存款,就会影响孙某涉嫌与银行之间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吗?倘若孙某的案件遥遥无期,甚至追不回那些侵占的资金,难道于女士的存款就遥遥无期,那笔存款就“打水漂”了吗?
试想想,为什么“受伤”的是客户,而不是银行?客户有错吗?错在哪?要说错,那只能怪自己当初“瞎了眼”,不该把钱存到了银行。如果客户没有错,为何却偏偏让客户来承受这份“伤害”?
而银行呢?有没有责任?当然有!一是要对客户的存款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责任;二是对内部员工负有不可或缺的管理责任。那么,银行做到了吗?就此起案件来说,这家银行起码这两点都没有做到,不仅于女士的存款不翼而飞了,而且内部的管理漏洞百出,才会给银行员工孙某提供了涉嫌犯罪的机会。
既然银行负有明显的责任,为什么“受伤”的却是储户,而不是银行呢?如果这样,谁还敢信任银行,谁还愿意把钱存到银行?
这些,是不是都要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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